安徽省陶瓷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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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院校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是由安徽省内陶瓷专家、本协会按照规范发展、社会团体和文化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助政府的原则组建,安徽省陶瓷协会。服务会员、陶瓷企业。

日用陶瓷,建筑陶瓷。人物专访,专业委员会,服务机构。

协会章程/安徽省陶瓷协会


安徽省陶瓷协会章程
*章 总 则
*条 本协会名称为安徽省陶瓷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Ceeamics Association 缩写ACA
第二条 本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本协会按照规范发展、服务会员、协助政府的原则组建,是由安徽省内陶瓷专家、陶瓷企业、科研院校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文化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维护本省陶瓷行业利益,保护本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督促会员维护客户利益,树立本行业的良好形象,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工商联,业务指导部门安徽省经信委、安徽省文化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长春都市豪庭。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对全行业生产、技术、营销、管理和市场等状况的调研,研究陶瓷产业的规划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五)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和专业技术技能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企业申报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有关荣誉称号,并提出初审意见;
(七)协助会员企业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出资质评估的初审意见;
(八)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组织企业打造“安徽陶瓷”品牌,推荐企业申报名、优、新产品和著名商标等工作;
(九)积极推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快产业的改造和提升;
(十)促进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推进会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十一)拓展对外交流,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国际有关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建立和发展经贸合作关系;
(十二)组织制订行规行约与行业标准,协调会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体系,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协助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组织开展倾销和反倾销应诉的工作;
(十三)提供企业需要的信息咨询、培训、出国交流及参展等服务;
(十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制止低价倾销及价格垄断行为;
(十六)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处理违规行为;
(十七)定期出版协会刊物,包括有关市场行情、客户资讯情况和会员状况等。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
(十八)组织产业会展、招商工作,发展行业社会公益事业;
(十九)政府部门授权的职能;
(二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愿意承担本协会规定的义务;
(三) 凡在安徽省内从事陶瓷产品、原料、辅助材料、陶瓷装备生产的企业,与陶瓷有关的科研、设计、教育、内外贸易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文化机构,以及为陶瓷行业服务的广告策划公司等,自愿申请并经理事会通过可成为协会企业会员。对发展陶瓷工业、陶瓷文化有较大贡献的专家、学者、企业家等,由协会或会员单位推荐,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可以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审核后提交理事会议讨论通过;
(三)经批准后,交纳会费,由协会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有要求协会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帮助解决会员在业务方面有关问题的权利;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服从协会通过的行规行约;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协会提供信息、资料、合理化建议和反映情况,并报送本单位或其他单位违规情况。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可劝其退会或予以除名;对会员违犯国家有关管理规定的行为,建议有关国家机关予以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协会的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协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决定聘请协会名誉会长、顾问及授予协会名誉职务;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和检查本协会各机构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检查议案的落实情况;
(十一)审查、批准协会的财务收支情况;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 本协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1年9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机构简介/安徽省陶瓷协会

安徽省陶瓷协会,英文名称:Anhui Province Ceeamics Association 缩写ACA
协会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成立,本协会按照规范发展、服务会员、协助政府的原则组建,是由安徽省内陶瓷专家、陶瓷企业、科研院校及相关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文化机构等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独立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序良俗和商业道德。按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协助或者接受主管部门实施行业管理,维护本省陶瓷行业利益,保护本协会会员的正当权益,加强会员单位的联系,帮助会员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促进业务的健康发展。督促会员维护客户利益,树立本行业的良好形象,为本行业的发展做出贡献。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安徽省工商联,业务指导部门安徽省经信委、安徽省文化厅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安徽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协会的会址设在安徽省合肥市胜利路长春都市豪庭。

业务范围/安徽省陶瓷协会


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地方政府经济建设的中心任务,结合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对全行业生产、技术、营销、管理和市场等状况的调研,研究陶瓷产业的规划和发展方向,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方针、战略、规划、政策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协助政府主管部门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四)协助有关部门和企业对行业内重大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的前期论证工作;
(五)组织本行业科技成果和专业技术技能鉴定和推广应用;
(六)组织企业申报有关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有关荣誉称号,并提出初审意见;
(七)协助会员企业申领生产、经营许可证,并提出资质评估的初审意见;
(八)支持企业实施名牌战略,组织企业打造“安徽陶瓷”品牌,推荐企业申报名、优、新产品和著名商标等工作;
(九)积极推行环境保护,促进绿色生产基地的建设,加快产业的改造和提升;
(十)促进新产品的研发和技术创新工作,推进会员企业的现代化管理;
(十一)拓展对外交流,开展与其他行业协会或国际有关组织及其成员之间的交往,建立和发展经贸合作关系;
(十二)组织制订行规行约与行业标准,协调会员企业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体系,加强进出口产品质量控制,协助应对国际贸易纠纷,组织开展倾销和反倾销应诉的工作;
(十三)提供企业需要的信息咨询、培训、出国交流及参展等服务;
(十四)协调会员关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五)进行行业内部价格协调,制止低价倾销及价格垄断行为;
(十六)对本行业产品和服务的质量、竞争手段、经营作风进行监督,维护行业信誉,鼓励公平竞争,处理违规行为;
(十七)定期出版协会刊物,包括有关市场行情、客户资讯情况和会员状况等。及时为会员提供各种信息和专业咨询服务;
(十八)组织产业会展、招商工作,发展行业社会公益事业;
(十九)政府部门授权的职能;
(二十)承担政府有关部门交办和企业委托的其它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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